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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设专项资金打造文艺精品

本报讯 今后,凡在国内外或在河北省产生较大影响的文艺产品,都将有机会获得该省财政的专项资金奖励。日前,河北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河北省文艺精品扶持奖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

本报讯 今后,凡在国内外或在河北省产生较大影响的文艺产品,都将有机会获得该省财政的专项资金奖励。

日前,河北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河北省文艺精品扶持奖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由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每年从文化产业引导资金中切块安排,分为扶持和奖励两种支持方式,专项用于扶持本年度重点文艺精品创作生产以及奖励上年度在全国乃至国际上产生较大影响的文艺产品,提高河北省对文艺精品创作生产的引导力,促进文艺精品生产实现更大效益,推动全省文艺精品创作生产迈入全国先进行列。

《办法》规定,申报扶持奖励的项目主体要求为河北省直各有关单位、省属文化企业、各地各级宣传文化部门及在河北省注册并具有文艺精品创作生产资质的文化企业。

根据作品的题材厚度、资金投入、预期影响力等指标,扶持资金的额度分重点扶持、一般性扶持和引导性扶持三个层次。重点扶持项目每件扶持资金为200万—500万元;一般性扶持项目每件扶持资金50万—200万元,引导性扶持项目每件扶持资金不超过50万元。获得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参照中宣部奖励标准,按1∶1进行配套奖励;获得《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整改总体方案》所涉奖项三等奖以上的作品,给予1∶1配套奖励;电视剧、舞台剧、电影、纪录片、动漫等题材获奖和产生重大影响的作品也将获得奖励。扶持资金要完全用于申报项目的创作生产。奖励资金用于奖励项目主创人员、项目宣传提升和项目实施单位的再生产等。

《办法》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加强扶持奖励资金支付管理,实行专账核算;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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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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