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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如何透明预算

社会抚养费从何而来针对计划生育收费,我国经历了从超生罚款到计划外生育费再到社会抚养费三个阶段。1973年,以成立国家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为标志,我国正式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在政策推行之初,有些地方政府对“超

社会抚养费从何而来

针对计划生育收费,我国经历了从超生罚款到计划外生育费再到社会抚养费三个阶段。

1973年,以成立国家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为标志,我国正式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在政策推行之初,有些地方政府对“超生”规定了经济惩罚措施,这种惩罚措施通常被称为“超生罚款”。这一阶段在预算管理上没有形成规范的管理模式,处于粗放式管理形态。1992年,根据国家有关对计划外生育者要给予适当经济限制的规定,国家相关部门颁布了《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明确对超生对象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具体用途包括农村困难地区的独生子女保健费、计划生育服务网络的业务建设、个别生活困难计划生育手术者的营养费或误工补贴费等8个具体项目,同时,还规定县(市、区)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提取一定比例(一般不低于20%)的计划外生育费,用于全县计划生育事业。这一阶段预算管理的主要特点是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方式进行使用,实施“收支挂钩”,即资金征收后,全额或按一定比例返还征收部门,用于补充各级政府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业务性经费缺口。200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建立社会抚养费制度,以适当补偿因此所增加的社会公共投入。2000年9月,财政部等三部委发出通知,要求将计划外生育费更名为社会抚养费。2002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规定对于不按照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相应的社会抚养费。这一阶段的特点就是征收管理逐步规范,最终形成了现行的社会抚养费收支两条线的预算管理模式,即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与计划生育经费预算安排不再挂钩,社会抚养费征收后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开展计生工作所需经费,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列入年度预算。

2002年,国家引入了非税收入的概念,将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纳入非税收入的范畴,明确其属于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社会抚养费也统一归于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范畴。

社会抚养费去了哪里

虽然很早就明确社会抚养费作为非税收入,必须纳入非税收入征缴管理系统,由征收机构开具统一非税收入票据,被征缴人到财政指定金融机构缴纳社会抚养费,实行票款分离,社会抚养费直接缴入国库。但由于基层金融机构网点较少,信息技术局限,目前还无法做到非税收入系统全覆盖。因此,社会抚养费往往还是由乡镇(街道)政府组织人员人工收取。这样就容易出现经办人员滞留社会抚养费的问题。同时,由于农村税费改革后,县级以下政府收入来源更加规范,因此人工征收来的社会抚养费,也就成为了个别地方政府临时弥补运转经费的渠道,从而造成社会抚养费层层滞留,未及时缴入国库的情况,资金大量体外循环,存在资金风险。

在很多地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都委托乡镇、街道一级具体实施,虽然资金预算上确实按照“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但在编制下年度预算时,往往按照本年度征收社会抚养费总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返还,个别地方留成比例甚至达到80%至90%,社会抚养费只是在同级财政部门转一道手而已。在资金使用用途上,社会抚养费往往成为乡镇和各级计生部门的工作经费,以及计生专员等工作人员的激励支出。这种“重征收、轻使用”的管理模式,使得一些地方出现为收取社会抚养费“放水养鱼”,对“超生”漠视、对“罚款”热衷的现象,而社会抚养费是否真正用于补偿因超生人口而加重的社会公共负担,却没有任何制度予以保障。

透明公开是最好的治理手段

社会抚养费实质上划归《预算法》确定的第四类收入,即“其他收入”。这类收入往往强调收入要纳入预算管理,却没有对收入界定明确的使用用途。从社会抚养费性质来看,社会抚养费是针对超过法律、法规关于生育子女的数量限制,对于增加社会公共投入的一种补偿形式,其重点不是惩戒其未依法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而是基于对因此加重社会公共负担的一种补偿。这种补偿的范围不应当是无边界的,而应当是对特定社会公共资源消耗的补偿。因此,是否可考虑将社会抚养费预算收入属性确定为专项收入,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收入只能或以较大比例用于包括教育、卫生等民生领域,甚至可以规定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资金的专项来源之一。这种预算收入性质的调整既能够反映社会抚养费设立的初衷,又能够回应社会公众对社会抚养费去向的质疑。

由于现行社会抚养费预算管理模式的局限性,到目前为止,尚未有权威部门统一发布过全国社会抚养费收支情况的统计数据。但从已披露的数据来看,社会抚养费征收规模总量还是比较大的。

随着我国建立服务型政府步伐的不断加快,在规范社会抚养费预算管理模式的同时,应进一步推进社会抚养费收支信息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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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肖帅
  • 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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