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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供销社改造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

2006年01月19日设在乡镇一级的基层供销合作社(简称基层社)是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基础。基层社的改造是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的“四项改造”任务的重点、难点之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中国农村正在兴起的

2006年01月19日

设在乡镇一级的基层供销合作社(简称基层社)是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基础。基层社的改造是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的“四项改造”任务的重点、难点之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中国农村正在兴起的一种新型经营方式。基层社如何改造,能否将其改造成为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基层社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进程中如何发挥作用,这是各方面特别是供销社系统上下非常关注的问题。

突出企业性质 加快改革改造

现在的基层社是企业,难以马上改造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目前,基层社的第一要务是生存发展问题,必须从实际出发,加快自身改革改造,否则就是死路一条,一切都无从谈起。

第一,加快体制创新。股份制是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具活力的企业组织形态。基层社作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改革的主要途径就是进行股份制改造。必须在盘活资产、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积极实施投资主体多元化,彻底改变过去那种全资、独资的组织模式。要探索多种途径推进基层社的体制创新。

要积极推进现有职工身份置换工作,配套实施“三项制度”改革。严格意义上的基层社,农民社员是“老板”,职工是“雇员”。由于历史原因,现有职工都变成了供销社的“主人”。因此,在推进基层社体制创新过程中,首先要盘活资产,对现有的固定工、聘用制用工等实施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对严重资不抵债的基层社,依法实施破产,并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重视、支持,妥善安置好现有职工。这项工作目前各地也在做。在此基础上,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实行全新的劳动用工制度和分配制度,彻底打破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大锅饭”和“铁饭碗”,切实增强组织活力,使之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促进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不断扩大经营领域求发展。基层社既是为农服务组织,又是市场经济主体,要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适者生存,优胜劣汰。因此,推进基层社改造,促进基层社发展,必须立足于当地实际和产业、资源优势,围绕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和农民增产增收,农民生产、生活需要什么就提供什么服务,农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加工销售,办超市提供日用消费品服务、搞房地产开发、加快小城镇改造等,都要积极探索。要坚持以服务“三农”、提高效益为中心,不断拓展经营领域,凡适合自己的都可以干,发展的方式应该多种多样。

第三,积极参与构建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流通领域内一场新的革命正在蓬勃兴起,但从目前来看,真正现代意义上的流通网络、流通方式,还没有建立起来,特别是农村市场。现在商务部倡导实施的“万村千乡”工程,实际上就是要把现代流通方式带进农村,重新构建新的农村商业流通网络。结合基层社业务特点和当前农村流通现状,依托基层社参与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必须紧紧抓住农业生产资料和日用消费品这两项主要业务,通过自办、加盟等方式,大力开展连锁经营,积极兴办各类中小型超市、便利店等,上与龙头企业、物资配送中心对接,下与村级综合服务站等基层网点衔接,既加快新型农村流通网络建设,又有效地占领了农村市场阵地,为基层社下一步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在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进程中充分发挥作用

基层社目前虽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但是基层社应当在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进程上充分发挥作用。

首先,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大势所趋。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改革全面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深入推进,一方面,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这个“分”的层次发挥了巨大作用,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促进了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的成就;另一方面,双层经营中“统”这一层次,即为市场主体农民服务的这个层次不够完善,显得相对滞后,由此出现了千家万户小生产如何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有效对接的问题。面对市场经济的多次碰撞,广大农民朋友在市场经济海洋中不断总结、摸索,不少地方农民自发成立了各种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协会等,以提高自身的组织化程度和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农村中各种性质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运而生。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在总结各地成功实践的基础上,适时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并把它作为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抵御市场风险能力的重要载体。为此,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明确指出,“支持农民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日前,由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牵头组织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业已进入紧锣密鼓的起草、论证阶段,标志着我国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必将进入一个规范化、法制化的新时期。

第二,基层社有条件在发展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发挥作用。一是服务“三农”是供销社的办社宗旨。为发展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服务,是服务“三农”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社应当在推动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进程中发挥作用。二是基层社处于农村最基层,熟悉农村、了解农民,了解农民生产、经营及生活上的需求,可以给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提供具体的指导。三是基层社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起家,有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验,也有发展过程中的教训,对于促进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少走弯路,是非常宝贵的。四是基层社长期从事农村流通业,一头连着农民、一头连着大市场,一头连着生产、一头连着消费,可以利用自己的资源优势,直接参与组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基层社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牵头、引导、领办、协办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首先要紧紧抓住专业合作社建设这一载体,积极适应农业结构调整和社会化服务的要求,以社有资产出资或以技术、管理、人才、信息等无形资产参与,同广大农民、农村其他经济组织、农产品生产经营大户共同组建各类专业合作社,与农民重建经济利益共同体。对农民、农村其他经济组织已经自办的专业合作社,也可以在自愿、承认供销社章程的前提下,积极吸收成为各级联社的成员社。在推进专业合作社建设过程中,必须强调规范。严格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的合作制原则吸收社员,明晰农民社员及其他出资主体的出资份额和产权归属。要立足市场,抓住重点产业,要立足当地产业优势和资源实际,与此同时,应进一步搞好与龙头企业的有效对接。基层社在领办各类专业合作社过程中,要积极创造条件实现与各类龙头企业、专业公司的对接,形式可以多样,既可以是松散型的合作关系,也可以通过专业社向龙头企业投资入股,形成一种紧密型的合作关系。二是要大力发展各类农产品专业协会,不断提高农民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农产品专业协会,是为了适应生产经营需要,加强联合与合作,避免无序竞争,增进共同利益,维护合法权益,由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自愿基础上联合组成的自律性维权组织。基层社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切实抓住机遇,因势利导,积极主动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对上依托各级联社的各类专业性公司、大的批发企业等龙头,对下连接广大生产经营者,在自愿的基础上广泛联合生产、加工、销售等各类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成立各类农产品协会,使之真正成为连接农户与市场、企业与政府的桥梁与纽带。三是要创造条件积极兴办各类村级综合服务中心。村级综合服务中心,有的地方称之为村级综合服务社,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基层社为农服务的重要载体,也是供销社为农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四川、重庆、山东等省的实践表明,基层社通过兴办村级服务中心,与农资连锁经营、日用消费品小型超市配套向村级延伸,不仅为广大农民提供了生产、生活资料供应服务,而且将医药专柜、文体娱乐的活动室与电教室、图书销售及阅览室、理发店、饭店、浴池等各项服务职能有机融为一体,条件好的还设有幼儿园、医疗室等其他便民服务设施,极大地满足了日益富裕起来的广大农民精神生活及保健等方面的需求,同时也成为了农村先进性教育的有效阵地。

(作者系安徽省供销社党组书记、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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