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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2009年12月01日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广大农村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创建了一批以农民为本、以利益为纽带、以服务为手段、以增收为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部分农民进入市场

2009年12月01日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广大农村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创建了一批以农民为本、以利益为纽带、以服务为手段、以增收为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部分农民进入市场,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今年7月1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开始施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需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规范完善、依法引导扶持、依法推动发展。笔者认为应注意解决好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坚持的原则

(一)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原则

家庭承包经营是农村政策的基石,也是建设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根本。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是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必然要求。家庭承包制确立了农户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明晰了农户的产权关系,为农户开展互助合作提供前提和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能够有效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解决小农生产面对大市场的弱势竞争地位,更好地发挥统筹协调的功能和作用,是对农村经营体制的丰富、发展、完善和创新。坚持家庭承包制度就是要切实尊重和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开展专业合作要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管理、自我服务,通过合作为家庭承包经营提供更有效、全方位的服务。

(二)坚持依法规范和完善的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提出了规范和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始终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在发展方向上,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要依法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合作社管理人员的职责,不管什么情况,合作社管理人员都不能超越法律赋予的权利,从事有害于合作社权利、利益的行为。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健全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制度,定期进行财务公开,接受成员的民主监督。

(三)坚持维护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权益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维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在这部法律中,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财产权利和其他物质利益,明确了成员在合作社中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权利。合作社对外可以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内依法建章立制开展民主管理,确保健康发展。在具体工作中,要依法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权关系,健全利益分配制度,正确处理好对内服务与对外经营的关系,牢固树立服务意识,积极为全体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同时,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不断扩大经营范围,提高经济效益,壮大自身实力,增强带领农民进入市场的能力。

(四)坚持加强支持和服务的原则

从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情况看,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少、规模小,组织带动能力低,急需政府和社会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专章对扶持政策作了明确规定,包括涉及建设项目安排、财政及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等,要抓好落实,抓出成效。

(五)坚持促进和健康发展的原则

解决小规模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需要提高农业和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离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广大农民的要求还存在很大差距。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应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地抓发展。因此,规范合作社经营行为的同时,要注意保护农民的积极性,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处理好的关系

(一)正确处理好合作社与成员之间的产权关系和利益关系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首先遇到的问题是合作组织与成员之间的产权关系和利益关系,这是合作组织有无凝聚力、能否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第一,必须处理好产权关系。农民承包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是国家法律赋予农民的家庭财产权和私有产权,农民是独立的产权主体和民事主体,合作组织不能平调、不能侵权、不能吃“大锅饭”、不能搞过去的统一经营、统一核算和统一分配。第二,必须处理好利益关系。这是农民能否结成利益共同体的根本保证。从实践来看,凡是具有比较完善的章程、实行盈余返还制度、利益分配合理、内部民主管理制度健全、监督约束机制有效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吸引力。

(二)正确处理好合作组织与政府的关系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发展起来的新生事物,是独立的市场主体,是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民事法人,不是政府的附属部门。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迫切需要政府的帮助和扶持。但政府要推动而不能强迫,要扶持而不干预,要指导而不包办,要防止合作组织变成官办机构。要放手让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按照章程选举出自己的理事会和监事会,自己运行,自我发展,自己管理自己,自己监督自己。

(三)正确处理好产业化经营中公司与农户的关系

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参与到农业产业化经营中来,通过“合作社+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组织成员按照企业要求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建立饲养小区,代表成员利益与企业签订“订单合同”、开展价格谈判等,既降低企业与农户交易时产生的高额费用,又有效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其市场地位,帮助农民获取更高的农业增值收益,较好地实现公司与农户的双赢。

(四)正确处理好与农村其他基层组织的关系

目前,农村的基层组织有村党支部、村委会、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基层供销社等,他们都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可以依赖的重要资源。但是,这些组织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在具体工作中,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关心社区的发展、参与社区的活动,正确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形成共同促进、共同发展的局面。

(五)正确处理好与各专业合作组织之间的关系

现在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主要有专业技术协会、股份制合作社、专业合作社等。专业技术协会以提供技术、信息服务为主,一般不直接为成员销售产品,是一种比较初级和松散的合作形式。股份合作社是股份制与合作制的结合产物,通常由农民专业大户、农技服务组织、基层供销社、企业以土地承包经营、资金、技术等折股合作组建而成,是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方式。股份合作社多数有自己的加工、销售企业。专业合作社是农民群众按照合作制原则建立的互助合作经济组织,与社员之间有比较紧密的经济利益关系。从长远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需要走向联合与合作。这种联合与合作可以通过自上而下地引导或推动,也可以自下而上地发展与联合。各级政府部门要找准工作定位,加强指导,把精力放在提供政策指导和服务上,放在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社上来。在此基础上,因势利导,循序渐进,根据市场需要和可能,按照群众的意愿和要求,逐步引导他们走向更高层次的联合与合作。

三、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应落实的措施

(一)制定科学规划

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本地主导产业、特色经济、资源开发、市场建设等实际情况,分行业、分产品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制定规划要坚持数量和质量的有机统一,合理布局。要注意优化结构,增强品牌意识,确保建立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力强、收益高,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二)突出发展重点

一是突出优势产业。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过程中,从促进当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特色农业、优化农业品质和布局的总体目标出发,围绕农业、牧业、渔业等有特色、有规模的主导产业,以利益和内部服务为联结,集中发展覆盖面广、带动力强、影响力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二是突出农业龙头企业的作用。重点是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加快规模发展,带动本地农业、牧业、渔业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模发展。三是突出优势农产品基地。在建立标准化基地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合作社+公司+农户”、“合作社+公司+基地+农户”等农民专业合作社运作模式,逐步把规模大、效益好、市场竞争力强的农业龙头企业,依法发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不断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影响力和凝聚力。

(三)提高运行水平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在机制健全、程序规范上下功夫,以此来提高合作社的运行水平。在具体工作中,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与外地同类组织的联系沟通,扩大信息面,借鉴、吸收外地经验,不断扩大规模,增强市场运作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人员的培训,解决管理水平低、运作不规范等问题。

(四)优化发展环境

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贯彻力度,财政、农业、科技等部门应依法研究制定具体扶持措施,从支农资金、科研经费中列出专项扶持资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重点支持。同时,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难的实际情况,引导业务主管部门及时与相对应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帮扶制度。有关部门要在组织资金注册、项目用地、生产经营等方面制定扶持政策,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解决创办、发展、运营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促进快速发展。

(五)强化内部管理

要依法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机制。积极探索现阶段符合农村实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在发展中既体现公平,又体现效率;既讲求服务,又讲求赢利;既注重分配,又注重积累。采取边发展边规范的办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又好又快发展。(作者单位:山东省泰安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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