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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头市交通运输局春江大厦2015-2016年度物业管理项目公开招标采购招标公告

项目名称:汕头市交通运输局春江大厦2015-2016年度物业管理项目报名时间:2014年12月10日至12月24日17:00开标时间:2014年12月31日9:30汕头市政府采购中心受汕头市交通运输局

项目名称:汕头市交通运输局春江大厦2015-2016年度物业管理项目

报名时间:2014年12月10日至12月24日17:00

开标时间:2014年12月31日9:30

汕头市政府采购中心受汕头市交通运输局委托,对汕头市交通运输局春江大厦2015-2016年度物业管理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招标文件经采购人审核、确认。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投标。

一、采购项目编号:SCG2014068

二、采购项目名称:汕头市交通运输局春江大厦2015-2016年度物业管理公开招标采购

三、采购预算:人民币1,460,000.00元(二年,超出采购预算的投标无效)

四、项目内容及需求:(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详见附件)

物业管理。(详情请参阅招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供应商必须对全部内容进行投标。)

五、供应商资格:

1.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具有物业管理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公司;

3.投标人投标时须持有当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复印件,原件备查)(根据汕检会【2013】1号文规定);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规定,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本项目投标的除外,详见招标文件)。

六、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投标人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2.投标人的有效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投标人的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原件(如果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参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如果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他人参加);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如果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他人参加)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复印件加盖公章;

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具有物业管理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7.投标人投标时须持有当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复印件,原件备查)(根据汕检会【2013】1号文规定);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规定,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提交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投标截止时间:2014年12月31日9时30分(注9时开始受理投标文件)

八、投标文件送达地点:汕头市长平路11街区财政大楼首层西侧

九、开标评标时间:2014年12月31日9时30分

十、开标评标地点:汕头市长平路11街区财政大楼首层西侧

十一、有意参加本次公开招标采购的供应商须预先进行报名:

1.报名办法: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14年12月24日期间带报名函到汕头市政府采购中心(汕头市长平路11街区财政大楼首层西侧)报名备案,或者将报名函传真至汕头市政府采购中心,报名函格式自定,但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公章,并且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等信息。

2.报名截止时间:2014年12月24日17时。

十二、招标文件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14年12月16日17时止),如有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的内容损害其权益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汕头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质疑时,请将反映的内容及公司的基本信息(公司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以书面形式(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送达或传真至汕头市政府采购中心。

十三、招标文件请点击附件自行下载。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江先生、黄先生

电话:0754-88179796

传真:0754-88179795

联系地址:汕头市长平路11街区财政大楼首层西侧

邮编:515041

开户名:汕头市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行:建行汕头市分行财政大楼分理处

账号:44001653101053000030

采购人联系人:郑先生

电话:0754-88388318

传真:0754-88388317

联系地址:汕头市春江大厦1202房

邮编:515041

汕头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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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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