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公司型股权基金税收法律由《营业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法》连同一系列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各类包括《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
我国关于公司型股权基金税收法律由《营业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法》连同一系列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各类包括《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8]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等通知构成,这些法律和通知意见基本包括公司型基金的设立、交易、收益以及分配整个过程,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税法制度体系。
公司型股权基金不同于普通公司,股权投资基金主营业务是寻找目标公司来投资,从中获取被投资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所得。发生股权转让时,会涉及到转让所得。具体而言,基金环节所得税主要分为两类:1)股息、红利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对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另外我国税收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可按其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就其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享受免征或者抵扣的税收优惠。2)股权转让所得,即将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后所获得的收益。私募股权基金采取上市或者并购等方式退出时,应当就其所得扣减投资成本后,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国家或者地方有税收优惠的,按照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以合伙的形式运作,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制、信托制基金由于不是纳税主体,也就不负有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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