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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资金互助十年踏步 近700亿游走灰色地带

导语:监管抑制被认为是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十年发展踏步的根本原因。十年之后,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发展现实依然骨感。尽管规模一度超过700亿元,但获得金融许可的只有区区49家,资金规模不超过23亿。监管抑制被

导语:监管抑制被认为是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十年发展踏步的根本原因。

十年之后,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发展现实依然骨感。尽管规模一度超过700亿元,但获得金融许可的只有区区49家,资金规模不超过23亿。

监管抑制被认为是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十年发展踏步的根本原因。中国第一家农村资金互助社,也是第一家获得金融许可牌照的公司——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其历经十年发展资金规模仅仅百万元左右。尽管获批金融许可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已经覆盖到16个省,但投放额度与巨大的农村需求相比,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而未能获得金融许可牌照的公司则因身份尴尬,发展迟滞。唯一的例外是经过社科院三年试点,后独立探索的河南濮阳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资金规模从2006年试点年末的5万元增加到2014年10月末的8000多万元,而在2013年其资金规模已经高达1.5亿元。

中国农信之家的数据显示,经过十年的发展,监管相对宽松,发展稳健的吉林四平地区,农村互助组织的资金规模在100万到4700万左右。而保守趋严甚至是出台条例明确禁止农村互助类组织存款的地区发展已呈现萎缩状态。

发展不均衡

一字之差,内涵千差万别。如果没有研究,几乎没人能搞清楚农村资金互助社与农村贷款互助社、农民资金互助社、农民专业资金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贫困村资金互助项目的区别,他们之间的纽带只有农民的资金服务一项,而涉及的资金规模达到700亿。

经济观察报统计的数据显示,由银监会系统批准、工商登记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全国有49家,分布在16个省。其中浙江、黑龙江、山西以8家、6家、6家数量位居前三,河北、四川和新疆各只有一家。近一半的省自治区、天津没有一家获批。

河南濮阳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为中国唯一一家在市级单位建立管理机构的农村互助组织,截至2011年12月底,已经在四个县建成六个分社、595个村互助中心。近年来受身份困扰,发展迟缓。

与拿到牌照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相比,由地方政府发起、在民政局或供销社或金融办或农工部注册的农民资金互助社,超过5000家。农民专业资金合作社超过1225家,可以开展资金互助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超多60万家。而由农民自己发起,没有注册的无法统计。

中和农信,是按照尤努斯模式在中国最成功的一个实验,其由中国扶贫办和财政部监管,截至2014年,其贫困村资金互助项目已经达到20700家,资金规模50亿。覆盖中国16个省份,127个县,累计发放农户小额贷88.6万多笔,77.9亿多元 ,200万贫困人口从获益。截至今年三季度末,中和农信贷款余额16.30亿元,风险贷款率(超过30天)仅为0.64%,远低于银行业1.16%的不良率。而今年一月末风险贷款率为0.71%。可见其风险贷款率并未随宏观经济下滑而升高,反而保持较低水平。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其跟其他的农村资金互助组织不同,只放贷不吸存。

从2004年7月中国第一家农村资金互助社成立,十年过去了,资金互助组织以各种形式在全国乡村发展、演变。相伴相生的则是一些地区爆发的所谓“资金互助社非法集资事件”也引发了人们对于资金互助社“游走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质疑。

反映在地方管理上,则态度不一。除了一些宽容、支持的,更多地方政府则在资金互助社注册完后不准吸收会员,严重影响了互助社的发展。

配套不足

政策持续供给,配套严重不足,农民不断创造却困难重重。这是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的十年写照。

2006年可以说是农村互助组织大发展的元年。经过前两年的探索,终于迎来了政策的持续松动。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引导农民发展资金互助组织”。2006年底,银监会出台《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意见》将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列为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2007年颁布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资金作为一种要素进行合作。2007-2009,银监会和央行[微博]等先后下,多个文件提出:农村资金互助社暂不向人民银行[微博]交存存款准备金;其利率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并对其给予定向费用补贴。

在此后的每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都明确指出支持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2012年银监会暂停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牌照发放后,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不断丰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类。

但这些政策,始终没有给出统一的监管机构和注册办法。而是允许多元试点,目前突出的问题方面表现在,一些地方的资金互助组织发展社员还需要当地监管部门的审批;有的地方不让资金互助组织搞盈余的二次返还;有些地方因为发生过假借合作社的名义进行集资诈骗的案件,地方监管部门就一刀切地让工商部门暂停合作社的审批等。如何规范发展资金互助,已成为当前政策和实践的难题。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建立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一些地区,资金互助社不再局限于单纯服务农业生产,它的业务范围开始拓展到扶助低保户、助学、养老等方面。

值得注意的两个动态是,201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对于判定资金互助社的合法边界,提供了五条标准,即坚持社员制,资金互助社的资金来源和服务对象,都是合作社社员;封闭性原则,作为一种相互制的金融活动,不对外开放;不对外吸储放贷,使得资金在合作社内部封闭运行;不支付固定回报,不能以承诺高息的方式吸收存款;社区性,政策鼓励和推动社区性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的发展。

只要坚持以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为组织基础,按照上述五条标准进行资金互助活动,应该都在合法范围内。

央行数据显示,截至三季度末,“三农”贷款增速减缓,农户贷款、农村贷款增速仍高于各项贷款三季度末,主要金融机构及小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财务公司本外币农村(县及县以下)贷款余额18.93万亿元,同比增长13.2%,增速比上季末低3.3个百分点。

  • 中国财经新闻网
  • 胡群
  • 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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