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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基金会公益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七成

本报讯 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日前发布《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对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在完善治理结构、加强财务管理、加强筹资过程管理、规范投资行

本报讯 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日前发布《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对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在完善治理结构、加强财务管理、加强筹资过程管理、规范投资行为、合理使用捐赠资金以及健全信息公开制度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并规定基金会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

《意见》指出,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的分离制度,严格贯彻决策、执行和监督相分离制度,有效控制各类风险。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意见》要求,基金会收到捐赠后应当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基金会获得的各类收入应当及时足额地纳入账户核算,不得长期挂账,不得“坐收坐支”,更不得形成“账外资金”和“小金库”。

《意见》强调,基金会接受捐赠应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质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基金会的资金不得投向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或财产担保。

《意见》还明确,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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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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