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 热门 重磅原创 PPP 地方 教育 图片新闻 政府采购 权威公告

首页 > 报纸版面 > 文章详情页

12月1日起汽车轮胎等四项消费税取消

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消费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

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消费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取消汽车轮胎税目。

三、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四、取消酒精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酒”,并继续按现行消费税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1月25日

  • 中国财经新闻网
  • 中国财经新闻网
  • 张倩

【慎重声明】 凡本站未注明来源为"中国财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中国财经新闻网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

中国财经新闻网客户端推荐下载

  • 精华数据
中国财经新闻网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