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煤炭进口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14]27号海关总署: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5日起,取消无烟煤(税号:27011100)、炼焦煤(税号:27011210)、炼焦煤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煤炭进口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14]27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5日起,取消无烟煤(税号:27011100)、炼焦煤(税号:27011210)、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税号:27011290)、其他煤(税号:27011900)、煤球等燃料(税号:27012000)的零进口暂定税率,分别恢复实施3%、3%、6%、5%、5%的最惠国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4年10月8日
【慎重声明】 凡本站未注明来源为"中国财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中国财经新闻网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
【特别提醒】: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现在本站,可联系我们要求撤下您的作品。邮箱:tousu@prcfe.com
- 相关搜索:
- 史耀斌:清费、税率关系煤炭资源税费改革成败
- 捷克议会下院批准引入10%增值税税率
- 煤炭资源税12月1日起从价计征 税率2%-10%
- 10月15日起我国对五种煤炭燃料恢复最惠国税率
- 加拿大下调EI税率刺激就业
- 高税率逼走跨国企业美税制亟待改革
- 逆周期税率政策
- 科技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美国芝加哥拟提高“电话税”税率
- 中国煤炭资源税改革步伐加快 税率成博弈焦点
- 精华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