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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财税优惠政策之路径

长期以来,随着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日益凸显,大企业在招商引资谈判中的强势地位也日益膨胀,地方政府在“政绩冲动”之下被“绑架”,在“筑巢引凤”的名头下,地方优惠政策无所不用其极,欠发达地区更显弱势和被动,

长期以来,随着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日益凸显,大企业在招商引资谈判中的强势地位也日益膨胀,地方政府在“政绩冲动”之下被“绑架”,在“筑巢引凤”的名头下,地方优惠政策无所不用其极,欠发达地区更显弱势和被动,“招来大客商,舍得一身剐”,生动呈现了地方主政者在商务谈判中的惨烈和无奈。“如何发展,为谁发展”的问题逐渐偏离了出发点,也迷失了发展的落脚点和归宿。

传统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内容无外乎“割地赔款返利”。据统计,我国已出台实施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约有50项,几乎囊括了全国所有省(区、市)。同时,地方政府和财税部门执法不严,出台的“土政策”五花八门。毋庸置疑,通过税收返还等方式变相减免税收,侵蚀税基、转移利润,制造税收“洼地”,不利于实现结构优化和社会公平,影响了公平竞争和统一市场环境建设,也不符合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

从实践来看,随着财经纪律的严肃化,明目张胆式的减税、免税、缓缴已不是主流,继而变种为“先缴后补”“等额奖励”等形式,收上来的税收变成了“纸上财富”,虚增了财政收入规模,增加了行政成本,危害尤甚,与李克强总理最近提出的“确保公帑花得明白、用得其所、造福人民”的要求背道而驰,亟待至上而下以立规矩的形式拨乱反正。

除此之外,各地在招商引资中均面临共性的挑战,即新入驻企业均要求比照享受某一区域性优惠政策,折算成真金白银后,由当地财政资金予以奖补。在此背景下,好企业“比武招亲”,各地“彩礼”的多寡是唯一的谈判筹码。不仅如此,项目落地后,这些企业“恃宠而骄”,政策大限一过,立即“另攀高枝”;勉强留下的则申请政策展期或者附加条件,同时高管和员工成为一个地区的“特殊市民”,在集资建房、子女入学、社会保障、安家津贴等方面都要求地方政府一揽子承诺,否则以搬迁异地、税收转移等相要挟,政府往往只能被动接受。笔者所在的地级市某金融机构高管团队在已经享受5年个人所得税奖励后,仍然要求继续享受,迫于现实原因,地方财政只得应允。

营造亲商安商的良好环境,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之一。当前,国家层面和地方政府为企业松绑的要求比较多,但为政府松绑的提法鲜有提及。尤其是欠发达地区政府之所以委曲求全,根子在政绩评价指标考核,与之休戚相关的是干部业绩考核的“紧箍咒”。

理顺招商引资财税优惠政策乱象,需要自上而下式的系统治理和配套设计,财税政策顶层设计对于破解这一“魔咒”理应有所作为,具有天然的优势和政策运作空间。总体原则是,今后,除专门的税收法律、法规外,起草其他法律、法规、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突破国家统一财税制度、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不能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清理规范各类税收优惠政策,违反法律法规的一律停止执行;没有法律法规障碍且具有推广价值的,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有明确时限的到期停止执行,未明确时限的设定政策终结时间点。建立税收优惠政策备案审查、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加强考核问责,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与此同时,在清理税收优惠政策时需要区别对待、分类处置,不能“一刀切”。一是明确界定国家级区域和行业财税优惠政策,突出重点,控制范围和数量,以体现国家战略意图,防止相关优惠政策效应淡化稀释。二是规范省以下自行制定的招商引资财税优惠政策,以清单的形式对外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原则上省以下开发园区财税优惠政策范围和力度不得大于国家级区域性优惠政策,与国家规定不相符的应立即纠正或废止,且一律不得针对某一单个企业实行超国民待遇的特殊性财税优惠政策。三是建立企业税收贡献与财政奖补约束机制,如规定凡是针对企业的财税奖补资金,不得大于该企业一定时期内实现的税收规模。要实现这一目标,须借助信息化手段,如安徽省正在建设的“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企业经营业绩、税收贡献、历年获得的奖补资金规模等“一套表”明细反映,该系统对于税收贡献低但享受财政奖补多的企业,实行“红字”预警,在税收稽查和专项检查时重点跟踪,安徽省省长王学军评价为财政涉企项目管理的“千里眼”。四是探索整合税收征管机构管理体制。实践中,地方政府能够随意奖补的税收大多为地方税种和共享税的地方实得部分。鉴于目前税收征管手段已经成熟,国税、地税机构分设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国家在研究下一步税收体制一揽子改革时,应适时考虑税务统管、分账核算、机构合署的管理机制,以增强税务部门的征收主体责任,为抑制减免税行为增设一道“隔离网”。

作者单位:安徽省芜湖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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