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我国各部委相继发布了针对虚拟货币的多个管制、禁止、以及限制类的法律法规,在如此严厉的监管背景下,我们可以明显看到过去一向火爆的“数字货币资金盘”、“空气币发行”等一系列骗术正逐渐转移到虚拟币挖矿这一新兴领域,当然其本质是不变的,依旧是借新还旧、击鼓传花的游戏而已。
本文诣在通过简单介绍虚拟币挖矿概念的基本含义,技术背景以及当前的主要作案手段,从而让广大执法机关能够更好的开展相关打击工作,接下来进入主题:
一、虚拟币挖矿的基础原理
挖矿是虚拟货币行业独有的模式,其本质就是“矿工”通过一定的方式,为区块链网络贡献价值从而获得网络预定执行奖励的过程。不同的区块链网络拥有不同的共识机制来奖励那些对区块链网络有贡献的矿工。目前常见的区块链网络挖矿模式主要包括以下3种:

在挖矿的商业环节中,一般共有3个角色,分别提供对应的服务。
Ø矿机生产商,主要生产可以用于挖矿的硬件设备,例如比特大陆,嘉楠耘智等。
Ø矿机托管商,主要负责将用户购买的矿机放在专业的矿场中,形成矿池,用户可以通过由托管商的网站/APP实时查看自己的收益,例如鱼池,火星矿池等。
Ø矿场,主要提供矿机用于挖矿的物理场所,根据不同矿机需要的资源,矿场的形式不同,例如比特币矿场是小型水利发电站,星际文件系统矿池是大数据机房。

二、星际文件系统IPFS(FIL)挖矿原理
由于当前挖矿类犯罪活动多数与星际文件系统IPFS区块链网络相关,因此我们对该网络的具体规则做一个详细的介绍如下:
星际文件系统(InterPlanetary File System,简称IPFS)是一个互联网传输协议,是替换http传输协议的一种解决方案, 解决的是网络传输问题效率低,使用成本高,带宽资源浪费严重,对主干网的严重依赖的问题。。
不同于比特币矿机,矿机生产出来芯片有多少算力,就按照占全网算力的比例获得对应的挖矿收益,IPFS矿机需要“封装”获得算力。所谓的“封装”,其实就是为IPFS网络存储接入了IPFS协议的文件。只有完成了有效封装的矿机,才会计入有效算力。“封装”的过程就是对利用IPFS协议存储文件的过程。利用 PoRep (复制证明)对扇区进行封装,这是一个计算密集的过程,将产生该扇区唯一的标识码。一旦数据被封装,存储矿工将生成证明,运行SNARK来压缩证明;最后,将压缩后的结果提交给区块链,作为存储承诺的证明。

而为了进一步保证矿机提供IPFS服务的稳定,FIL项目设计者还提出了一个延期释放的机制,即每日矿机因为“封装”后存储文件获得的奖励,25%当天释放,其余75%分180天每天等额线性释放。
通过这一系列挖矿前置设置,一个用户选择在挖FIL就需要:
1、 购买一台硬盘空间较大的矿机
2、 将矿机托管通过托管商托管在专业的矿池中,保证24小时不断电断网
3、 寻找愿意使用IPFS网络存储文件的数据商,获得可以存储在矿机中的数据
4、 支付网络服务GAS费,前置质押费后将数据封装在矿机中
5、 封装完成后加入矿池节点,开始进行挖矿
6、 每日提交时空证明,证明其封装完成的文件仍在矿机中,并立即获得每日挖矿收益的25%,75%将在180天内线性释放。
三、虚拟币挖矿有关犯罪行为简述
按照当前监管政策,利用上述三种主流区块链网络进行“挖矿”这个过程本身不涉及违法犯罪,只是用户自愿将设备贡献给网络获取回报的过程。但由于参与“挖矿”行为进行获利具有一定的门槛,客观存在着普通散户的参与热情较高,但又不易解决耗能、机房设备以及日常操作维护的问题,于是大多数人会选择门槛较低的网络平台“云挖矿”服务进行挖矿获利活动。正是基于以上情况,各种利用“云挖矿”概念实施诈骗、组织领导传销等犯罪活动的不法平台就此应运而生。
在链审科技协助警方处理的各类数字货币案件中发现,目前市场中存在大量打着挖矿的名义进行的违法犯罪,主要类型包括:
1、 贩卖虚假算力的组织领导传销行为
此类犯罪行为中,犯罪嫌疑人一般是以云挖矿等名义开发APP及管理后台,但并不实际持有实物矿机和算力,只要在APP内充值,每天做任务就会有所谓的挖矿收益,一般会有号称黄金、实物等资产托底。例如,每天走路,看视频,就能挖矿产生虚拟货币,或者以托管代挖“比特币”、“以太坊”、“FIL币”的方式出售实际并不存在的算力。
案例: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2021)黑0381刑初67号
云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CGA)系传销组织。该公司依托自己开发的云某资产APP发行一款数字货币(简称云某币),会员加入需缴纳一定数额的人民币作为“入门费”,兑换APP中的云某币购买矿机进行虚拟挖矿,继而产生云某币,云某币可以交易变现或者复投到下一个投资周期。被告人时丕军在组织、领导云某投资活动中共发展下线六层39人,连同本人共计七层40人,总计传销本金达139560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2、 私吞算力的合同诈骗行为
由于挖矿需要将矿机托管到矿场中进行挖矿,所以托管商和矿场会向用户收取部分托管费。展现形式一般是托管商和矿场会巧立名目收取超出市场正常的费用,或者直接修改后台数据将原本属于用户的挖矿收益私自扣留。例如,正常挖矿每天可以获得10个虚拟货币,但是其虚构有新矿机准入费、激活费等,将属于用户正常挖矿收入划入自己账户中。
案例: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21)苏0585刑初88号,
被害人徐某先后支付被告人黄瑞琦购机费用共计12.3个比特币(折抵购机款人民币904500元)及电费人民币30538元。被告人黄瑞琦在收到上述货款、电费后,并未按照约定支付被害人徐某约定的比特币挖矿收入。除退还被害人徐某0.2185个比特币(价值约为人民币11799元)外,剩余款项共计人民币923239元被被告人黄瑞琦非法占为己有。判处被告人黄瑞琦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并责令被告人黄瑞琦退出涉案赃款人民币923239元,发还被害人徐惠清。
3、 采取层级返利方式销售算力的组织领导传销行为
为了更快的拓展用户购买矿机,并托管进行挖矿,展现形式一般是通过拉人可以获得更高的挖矿收益,并且具备明显的多人层级返利。例如,购买矿机强制需要推荐码,且购买矿机的费用和每日挖矿的收益可以多层级向上穿透。
案例: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21)黑0402刑初7号,
被告人赵丙阳、苏道仙伙同杨文斐、唐金州、高燕杰等人以“哥伦布项目CAT”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30或者60个USDT(泰达)币(每个USDT币价值1美元)购买虚拟矿机、虚构通过该矿机每月可以获得“哥伦布项目”自行发行的价值人民币150元的虚拟CAT币收益,持续获得108年,并虚假承诺参加者获得的CAT币可以在金融市场流通交易。通过多层返利发展会员2979784人,案发后扣押USDT币41821019个,价值人民币3483598.80元。团伙成员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四、针对云算力平台是否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研判思路
侦查虚拟货币挖矿类项目是否涉及违法,主要需要甄别其是否有上述常见的违法行为,研判思路按照层级向下展开,以IPFS挖矿为例简述如下:
首先,研判该项目是否有真实矿机在挖FIL。一般查看是否其公开了矿池编号,如若没有,则虚拟挖矿的可能性很大,如有公开矿池具体信息,则根据情况开展调查核实。
接着,研判该项目是否真实的将用户资金全部用于挖矿。通过链审科技的数字货币自动追踪系统,可以发现项目的流入FIL是否和该项目对外宣传的FIL数量,时间,频次相匹配。如果未匹配,则该项目可能存在虚报、克扣算力以及挪用用户资产的情况。
最后,研判该项目为何有资金缺口。通过分析其发展模式,研判其是否有多层多人返利的情况。如有,则该项目就涉嫌利用新型数字货币IPFS挖矿作为掩护,实质开展网络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
五、应对与处理
由于虚拟货币挖矿类案件具有一定的研判难度,并且在处置涉案资产和算力方面存在技术门槛,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导致链上资产灭失,建议有关部门在针对此类违法犯罪案件开展打击工作过程中,务必做好案件研判、资产处置有关工作预案。
链审科技团队具有协助警方打击各类挖矿类犯罪案件的丰富经验,并建立起有针对性的事前研判监控、资产算力处置、证据固定的成熟应对方案,能够有效协助执法部门依法开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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