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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评价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是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具有明确的指导性文件。一些地方开展的绩效评价是开启

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是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具有明确的指导性文件。一些地方开展的绩效评价是开启透明预算一个很好的实践。值得称赞。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不加以制止和解决,会带来很大隐患,也会让财政绩效改革走弯路。

曾有媒体报道南方某发达省的财政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2011年省财政安排的节能专项169个项目进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在评价过程中,第三方机构发现有“隐瞒、虚报等手段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现象较为严重,违规使用资金占节能专项资金总资金额60%,而绩效评价结果却被第三方机构评为75.5分的“中等”绩效。

出现这样的现象有这样几个原因:首先是选择的评绩人员组成是否具有既有一线实务型经验,又有一定理论水平的能力型专家,尤其专家结构是否有除财政预算专家外的其他各相关节能领域的专家。其次是设计评分标准是否科学合理。正常情况下评分标准应包括的分值内容是:项目合规性及必要性、项目合理性及可行性、项目绩效目标(包括总绩效目标、阶段绩效目标是否明确,预期项目完成后的实现效益的可信度,单位自行设定的绩效指标的科学性)、项目实施的制度保障、政策性评价(包括是否符合“大事优先、民生优先、绩效优先”的原则、绩效目标制定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有可实行性和可操作性,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来评价)。最大问题是第三方评估单位的选择不具有公开性。不公开就会造成第三方评估与被评估单位的暗箱操作,致使绩效评价结果不具备科学性和权威性。为此,笔者建议:

改善管理绩效方式。政府部门在招标时应明确第三方的评价原则。相关性原则: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适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重要性原则:应当优先使用最具有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可比性原则: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系统性原则: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相等;经济性原则: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创新管理方式。政府应当组织各评价第三方机构应当互相交流学习。如广东省财政科学研究所、广东省农业综合开发评估中心、湛江市政府部门(是委托各专家实施)在探索财政绩效支出评价和评审引进高层次产业人才项目时,除固有的注册会计师外,还根据不同行业特征请其他相应行业专家。

完善管理制度。在实施或委托专家中,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先制定各绩效预算项目评分标准应包括的审核内容和分值,避免出现第三方因个别专家受原工作环境的局限性导致观点有差异,使评价结果难统一而降低质量效果。

转变政府职能。政府部门在招标时,选第三方单位的实力固然重要,更重要是了解实施项目主要评价专家的实际能力水平。政府也可集专家库资源,先找好专家,再确定第三方,由第三方组织这些专家实施。也利于避免以第三方名义中标后,又第二次发包或临时找人参与评价的现象,提高政府部门及时掌握第三方评价工作质量。

树立法治观念。后续绩效评价跟踪可以避免财政资金损失。对违规使用资金应进一步核实后,要依法处理。《决定》中虽规定“建立考核问责机制、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对检查中发现的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财政资金等涉及违规违纪的行为,按照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但怎么处理应进一步细化。

(作者系广东至正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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