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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

为加强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近日,云南省财政厅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省政府同意印发了《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为加强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近日,云南省财政厅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省政府同意印发了《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该办法对云南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范围,申报与审批、出租出借后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是界定了出租、出借的范围及要求。明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等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无论是本单位实施,还是委托后勤服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实施,都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明确让与国有资产使用权的行为无论收取何种形式的补偿,均视同出租行为进行审批。

办法规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出租、出借公务用车及办公用房。同时规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产权有争议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是确定了各管理机构的职责和审核、审批权限。办法分别规定了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出租、出借行为中的职责。明确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提供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材料错误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国有资产账面原值(含批量)低于100万元以下的资产出租、出借,由单位申请,经主管部门批准,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国有资产账面原值(含批量)超过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资产出租、出借,由单位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房屋及构筑物、土地使用权,不论价值大小均应当由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批;重大事项经主管部门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省级财政部门报省政府审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存在出租、出借资产情况,又申请购买同类资产的,不予批准。

三是明确了出租、出借资产维修、维护费用的承担主体。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审批出租、出借资产的日常费用由承租方、承借方负担。资产出租、出借单位不得在编制预算的过程中申报已出租、出借资产的维修、维护费、保险费、电梯运行费等支出预算。

四是分别规范了出租、出借的办理程序和要求。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国有资产原则上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特殊情况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可由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自行进行交易。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可采取协议招租的方式。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的,出租期限涉及动产的一般不得超过3年,涉及不动产的一般不超过5年。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出借国有资产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行政事业单位临时组建的单位在其存续期间可借用资产,借用期间以完成临时性工作为准。不得向企业、个人及其他组织等非同级行政事业单位出借国有资产。

五是强化了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要求省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省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及其收入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要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明确省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合同的履行情况、出租收益的收缴和管理使用情况等进行后期监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资产出租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明确,违反该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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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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