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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立规矩”在赋予市县政府更多理财自主权同时,切实采取措施确保资金依法依规分配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报讯 近日,广东印发实施《广东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从设立审批、分配使用、预算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方面对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进行全面规范。2013年,广东提出力争到201

本报讯 近日,广东印发实施《广东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从设立审批、分配使用、预算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方面对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进行全面规范。

2013年,广东提出力争到2017年底前将省级一般性转移支付占省级财政转移支付支出的比重提高到60%或以上,不断扩大市县统筹使用上级财力性补助资金规模。随着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增加、比重提高,如何在赋予市县政府更多理财自主权同时,切实采取措施确保资金依法依规分配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成为新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办法》明确,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不规定具体使用项目,市县政府可以根据地方实际统筹使用。目前主要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激励性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等10个项目资金,以及公共安全、教育、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农林水等专项领域未指定具体使用项目的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等。

按照这一《办法》,市县应将省未确定具体使用方向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按照有关民生、运转、协调发展三方面支出的先后顺序安排使用,重点确保国家和省出台的各项政策和补助标准足额落实,不得将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违规提高“三公”经费、新建楼堂馆所、形象或政绩工程等6类禁止性支出。

广东省规定,对省级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实行提前预拨、年中下达、年度结算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国家和省相关政策为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依据,采用因素法、公式法进行分配,有效约束自由裁量权。财政部门应将资金规模、分配方案、管理办法等信息在提交同级人大的年度预算报告中说明。同时,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省、市、县财政部门应将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分配依据、用款单位、资金使用项目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同时,对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建立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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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兰兰
  • 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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