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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改革不乏“虚招”

自去年11月16日浙江世宝之后,沪深两市新股IPO一直处于暂停状态。目前在审企业IPO财务专项核查已取得阶段性成果,5月31日前第二批提交自查报告企业的抽查工作也已开始,重启新股IPO亦迫在眉睫,在此

自去年11月16日浙江世宝之后,沪深两市新股IPO一直处于暂停状态。目前在审企业IPO财务专项核查已取得阶段性成果,5月31日前第二批提交自查报告企业的抽查工作也已开始,重启新股IPO亦迫在眉睫,在此背景下,监管部门公布征求意见稿为新股发行做准备,其实亦在情理之中。

其实,对于新股发行制度改革,近几年来监管部门并不乏举措。但任何一项制度改革,重在公平与合理,重有具有普适性。资本市场中“利”字当头,普适性就显得尤为重要。然而,现行IPO制度,保护了发行人的利益,照顾到了中介机构的利益,唯独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远远地抛到脑后,这也正是新股普遍出现“三高”发行与IPO制度受到质疑的根本原因。因此,IPO制度进行改革,就要朝着公平与合理的方向迈进,而且,相关举措要具备可操作性,切忌蜻蜓点水式的改革或力度不到位。然而,纵观《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虽然个中亦有亮点,但其中的“虚招”还值得商榷。

如征求意见稿规定,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监管部门此举希望通过对相关责任主体实施市场约束的方式来达到两个目的,其一是对大股东与高管今后减持行为套上“紧箍咒”,减缓大股东与高管减持行为对市场的影响,其二则是抑制上市公司高价发行的冲动,如果发行价格过高,大股东或高管限售股解禁后两年内可能面临着无法减持套现的尴尬。但由于两年之后不受发行价格的限制,某些时候该条款就可能形同虚设。其实,监管部门只须规定大小非与高管持股不得以低于发行价格减持即可,既能达到上述目的,又能促进高管认真履行职责以提升上市公司的业绩。如果没有业绩的支撑,股价上不去,大小非与高管的持股就会永久“被锁定”。

再如征求意见稿中欲“发挥个人投资者参与发行定价的作用”,对公开发行不同数量股份时个人投资者参与询价的人数进行了规定。尽管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在参与询价的人数数量上旗鼓相当,但由于个人投资者能否参与询价,承销的券商说了算,因此这部分人参与询价其实在券商的掌控中。而且,相对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由于资金实力上的差距,以及定价能力上的不足,其询价更多的是“重在参与”,不可能像机构投资者那样对新股发行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有鉴于此,监管部门何不尝试下全部由个人投资者参与询价呢?

事实上,类似上述“虚招”在征求意见稿中还有很多。监管部门重启IPO制度改革的良苦用心虽然可鉴,但更重要的是要推出切合A股实际,更加有利于“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举措。

  • 中国财经新闻网
  • 曹中铭
  • 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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