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根据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财政部近日对原来的《冶金独立矿山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国有冶金矿山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在专项资金使用方式上提出
本报讯 根据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财政部近日对原来的《冶金独立矿山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国有冶金矿山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在专项资金使用方式上提出了新规范,并明确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年度绩效评价。
办法称,国有冶金矿山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支持国有中型冶金矿山企业提高或稳定国内铁矿石产量,提高铁矿石品位和选矿回收率,开展矿山环境改造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办法所称矿山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铁矿石采选业务的地方国有中型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绝对控股公司。暂不包括国有相对控股和参股公司,以及中央企业投资兴办的冶金矿山企业。
专项资金原则上采取资本金投入方式。对矿山建设项目,资本金投入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当年计划投资额的20%;对采选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应用项目和环境改造项目,资本金投入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当年计划投资额的30%。
财政部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并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年度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报告是财政部安排本年度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于上一年度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项目实施情况与申报计划严重脱节的,财政部将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同时,本年度不再对项目单位继续安排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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