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日前共同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补助标准、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等做了明确规定。办法明确,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的补助标准,根据可
本报讯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日前共同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补助标准、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等做了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的补助标准,根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脱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等因素确定。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系统而发生的工程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按上网电量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50公里以内每千瓦时1分钱,50-100公里每千瓦时2分钱,100公里及以上每千瓦时3分钱。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通过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暂定为每千瓦每年0.4万元。
办法规定,按照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要求和程序,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编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年度收支预算。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原则上实行按季预拨、年终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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