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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加强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后续工作管理

本报讯 由财政补助实施的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如果不能在规定期限完工,补助资金将被全部收回。日前,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加强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后续工作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本报讯 由财政补助实施的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如果不能在规定期限完工,补助资金将被全部收回。日前,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加强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后续工作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验收评估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通知规定,2009年批准的示范项目必须在2011年9月30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并提出资金清算申请;2010年批准的示范项目必须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并提出资金清算申请。对在上述期限内完工的项目,财政部将根据实际完成装机容量、光电建筑一体化安装类型等进行资金清算,拨付剩余补助资金。对未按规定期限完工的项目,剩余补助资金不予拨付,并一律收回此前拨付的补助资金;对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难以按期完工的项目,要明确完工时间,但也不得晚于2012年6月30日,剩余补助资金一律不予拨付,同时补贴标准按2011年标准执行。

2011年批准的示范项目必须在2012年8月30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并提出资金清算申请;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一律收回补助资金。

对因条件变化而确实无法继续实施的示范项目,将取消其示范资格,收回补助资金。

通知要求加快组织示范项目竣工验收,确保示范成效的重要措施,验收结果将作为示范项目资金清算的基本依据。各地要高度重视示范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积极组织技术力量,对已竣工项目申报方案执行、项目运行效果、系统能效监测情况以及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全面验收评估。示范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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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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