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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大开发再获税收优惠支持鼓励类产业企业未来10年将继续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率

本报讯 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西部地区税收优惠政策,以进一步支持西部大开发。《通知》明确,对西部地区

本报讯  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西部地区税收优惠政策,以进一步支持西部大开发。

《通知》明确,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

《通知》指出,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 中国财经新闻网
  • 宗禾
  • 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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